“一般命令第一号”是由美国总统杜鲁门于1945年8月17日所核准,授权第二次世界大战盟军最高统帅麦克阿瑟将军在1945年9月2日所发布,关于盟军接管战败国日本领土与其占领地的范围及应注意事项。
全文内容
一、帝国大本营遵奉日皇指之指示,并依照日皇代表日本所有军队向盟邦统帅之投降,兹令所有日本国内外之司令官,使在其指挥之下之日本军队及为日本管制之军队,立刻停止战斗行为,放下武器,驻在其现时所在之地点,并向代表美中英苏之司令官,如下列所述或如如盟邦统帅以后所指示者,无条件投降。除盟邦统帅对于详细规定有所更改外,应迅速与下述之司令官取得连系。各司令官之命令应立即完全执行。
a.在中国(满洲除外),台湾及北纬十六度以北之法属越南境内之日本高级将领及所有陆海空军及附属部队应向蒋委员长投降。
b.在满洲,北纬三十八度以北之高丽部份及库页岛境内之日本高级将领及所有陆海空军及附属部队应向远东苏军总司令官投降。
c.在安达曼群岛、尼科巴群岛、缅甸、泰国、北纬十六度以南之法属越南、马来亚、婆罗洲、荷属印度、新几内亚、俾斯麦群岛及苏间群岛境内之日本高级将领及所有陆海空军及附属部队应向东南亚盟军统帅或澳大利亚军队之司令官投降,蒙巴顿与澳军之确实划分,由其自行商定后,再由盟邦统帅对于此节详细规定。
d.在日本委任统治各岛,琉球、小笠原群岛及其他太平洋岛屿之日本高级将领及所有陆海空军及附属部队应向美国太平洋舰队总司令投降。
e.日本大本营及在日本各本土附近各小岛,北纬三十八度以南之高丽及菲律宾之日本高级将领及所有陆海空军及附属部队应向美国太平洋舰队陆军总司令投降。
f.上述各司令官为惟一当权接受投降之盟邦代表,所有日本军队应只向彼等或其代表投降。
二、日本帝国大本营并命令其在日本及国外之各司令官,将日本部队及在日本策划下之部队,无论在何地点完全解除武器,并在盟邦统帅所指定之时间及地点,将所有武器及装备完全缴出。
(一)、在日本本土之日本警察,在另有命令以前,得免受此项解除武装之规定。警察部队各留岗位,并应负责维持法律与秩序。此类警察部队之人数及武装另行规定之。
(二)、日本帝国大本营应在收到此命令(若干日)内,以关于日本及在日本管制下各地区之全部情报供给盟邦统帅,如下:
a.关于一切陆上空中及防空之各表,说明此类官佐士兵之地点与人数。
b.所有陆军、海军和非军用飞机之项目、型式、位置及有关状完整资料。
c. 日本国及日本国控制下之所有水上及潜水海军舰艇和辅导海军舰艇,无论其系服役中、非服役中或建造中,均须提出其位置、状态和航行资料。
d. 日本国及日本国控制下总吨数超过百吨之商船(包括以往曾属盟国,但现为日本国权力范围内者),无论其系服役中、非服役中或建造中,均须提出其位置、状态和航行资料。
e. 关于所有地雷、水雷及其他对陆、海、空行动久障碍物的位置和设施状况,以及与上述有关之安全通路的完整、详细且附有地图之资料。
f. 飞行场、水上飞机基地、对空防备设施、港口及海军基地、物质贮藏所、常设与临时陆上及沿岸防卫设施,包牯要塞及其他防备地在内之所有军事设施和建筑之位置及说明。
g. 所有盟军俘虏及被拘留者之收容所或其他拘留场所的位置。
三、在接获进一步通告之前,日本军及民间航空所部当局之一切日本国陆、海军非军用航空机,须确实停留于其所在之陆上、海上及舰上之定点。
四、在接获盟国统帅指示之前,日本国或日本国控制下久所有型式海军舰艇商船,须毫无损伤地加以保存且不得企图加以移动。至于航海中之船舶则须立即将所有种类之爆炸物无害地抛入海中,而非航海中之船舶则须立即将所有种类之爆炸物移至沿岸安全贮藏处所。
五、日本国及日本国控制下负有责任之军部及行政当局,须确实执行下列事项:
a. 所有日本国内埋藏地雷、水雷及其他对陆、海、空行动之障碍物,无其位于任何地点,均须依盟国统帅之指示予以去除。
b. 立即修复所有便于航海之设施。
c. 在前项实施完成之前,须开放且明白标示所有安全通路。
六、日本国及日本国控制下负有责任之军部及行政当局,在接获盟国统帅前一切指示之前,应将下列事物保持原状且尽量维持良好状态。
a. 所有兵器、弹药、爆炸物、军用装备、贮藏品及军需品等所有种类之军用器材及一切军用资材(除本指令第四项之特别规定外)
b. 所有陆上、水上及空中运输和通讯设施与装置。
c. 飞行场、水上飞机基地、对空防卫设施、港口及海军基地、物资贮藏所、常设及临时陆上与沿岸防备设施,包括要塞及其他防备地域在内的所有军事设施及建筑,以及所有前述防备设施、军事设施和建筑之设计与图面。
d. 所有关于军用器材及军事机关或准军事机关营运时,为制造目前正在使用或无法使用之其他资材及资产,或为仗此等制造或使用更形容易而计划或意图进行之所有工厂、制造场所、工作场所、研究所、实验所、试验所、技术上之项目(资料)、特许、设计、图面及发明。
七、日本国大本营于接受本命命后,应毫无延迟地就前记第六项及其后训令中规定之所有项目,将其关于各自数量、型式及位置之完全资料表,提供给盟国统帅。
八、所有兵器、弹药及军用器材之制造及分配应立即终止。
九、关于日本国或日本国统治下官宪权限内之盟国俘虏及被拘留者:
a. 须细心注意维持所有盟国俘虏及被拘留者之安全及福祉,至前记盟国统帅接替其责任为止,须提供包括适切粮食、居住、被服及医疗在内之管理及补给业务。
b. 应立即将盟国俘虏反被拘留者所在之收容所及其他拘留所之设备、贮藏品、记录、正器及弹药,移交给俘虏及被拘留者中原任军官者或指定之代表,并置于其指挥之下。
c. 依盟国统帅所指示之地点,将俘虏及被拘留者运送至盟国官宪能交接之安全处所。
日本帝国大本营于接受本命令之后,应毫无延迟地将表示所有盟国俘虏及被拘留者所在地点之资料表,提供给盟国统帅。
十、所有日本国及日本国统治下之军部及行当局,应协助盟国军队占领日本国及日本国统治地域。
十一、日本帝国大本营及日本国该当官宪应做成准备,在盟国占领军指挥官有所指示之际,收集且移交一般日本国国民所有之一切武器。
十二、日本国及日本国统治下之军部、行政官宪及私人,应严格且迅速服从本命令及尔后盟国统帅或其他盟国军部官宪所发出之一切指示,若有迟延或不遵守本命和尔后任何命令之规定者,以及被盟国统帅认定为系对盟国有害之行为时,得由盟国军部官宪及日本国政府加以严重且迅速之处罚。
十三、对于应提供给盟国统帅之前记第二项、第七项及第九项所需之资讯,日本国大本营立即于最短时间内进行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