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兵工学会成立于1964年4月。她是由中国兵器科学技术工作者组成的全国性学术性社会团体,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依法登记注册的法人团体,是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的组成部分。
中国兵工学会的宗旨是:团结和组织科技工作者,弘扬科学思想,促进学科进步,为国防建设和国民经济建设服务。其任务是:组织学术交流,出版学术期刊,推进科技进步,传播科学信息,普及科学知识,培养发现人才,开展教育培训,提供中介服务,反映会员要求,维护会员权益等。
中国兵工学会设立会员、高级会员、会士以及单位会员和通讯会员5种会籍。其中,会士是会员中最高学术层次的称号;通讯会员是为满足外籍学者和中国台港澳地区的科技人士入会的愿望而专门设置的。中国兵工学会现有会员约60000人,高级会员400多人,会士26人,单位会员300多个,通讯会员18人。
中国兵工学会理事会设有学术、科普咨询与教育培训、组织、科学技术奖励、青年、科技出版以及财务与基金等7个工作委员会;按学科领域设有43个专业委员会;目前有17个省级地方学会。
中国兵工学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全国会员代表大会,代表大会每隔5年举行一次。主要职能是选举理事会,修改章程,制定工作方针,决定表彰奖励事项等。
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是学会的领导机构,在全国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负责学会重大事项的决策.截至目前,中国兵工学会已经经历了六届理事会。第一届(1964~1983)理事长是王立;第二届和第三届(1983~1993)理事长是唐仲文;第四届和第五届(1993~2003)理事长是来金烈;第六届(2003~)理事长是马之庚。第六届常务副理事长是王德臣,副理事长是朱祖良、冯长根、王越、张维民、匡镜明、徐复铭、姜会林、张文栋、曹德生、白玉龙。
中国兵工学会的常设机构是秘书处,它在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的领导下处理日常工作。秘书处实行理事会领导下的秘书长负责制。第六届秘书长是王智忠。
中国兵工学会目前设有6个工作委员会和40个分支机构(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是为理事会提供咨询和有关建议的工作机构,目前设有学术工作委员会、科普咨询与教育工作委员会、组织工作委员会、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委员、青年工作委员会和财务监督与基金工作委员会。专业委员会是负责在各自的专业领域内开展学术交流等学会活动的学术机构。目前设有:弹道、弹药、火炸药、火炮、火箭导弹、轻武器、引信、火工烟火、测试技术、自动控制、爆炸与安全技术、维修、工程装备、坦克装甲车辆、发动机、装备保障、计算机、系统工程、电磁技术、信息安全与对抗、环境保护和劳动保护、基本建设、可靠性、机械制造、特种加工、金属材料、非金属、压力加工、防腐与包装、光学、光电子技术、夜视技术、阻燃、民用爆破器材、应用力学、应用数学、标准化、情报、活性炭、焊接技术等40个专业委员会。
中国兵工学会是中国兵器工业和国防科技工业重要的对外交流渠道之一。曾经承担了行业和政府部门委托的大量国际交流和合作任务,特别是在引进智力,开展国际学术交流方面,成绩斐然。
中国兵工学会主办并出版包括《兵工学报》、《JOURNAL OF BALLISTICS》、《弹道学报》、《火炮发射与控制学报》、《火炸药学报》、《民爆器材》、《光学技术》、《车辆工程》、《探测与控制学报》、《兵器知识》和《轻兵器》等在内的十几种科技或科普期刊;每年还出版一定数量的会议论文集。在开展国际学术交流方面,中国兵工学会曾成功举办过坦克装甲车、火炮、轻兵器、炸药与烟火、可靠性、测试、光学、阻燃等领域的学术会议。
学会以“三主一家”即学术交流的主渠道、科普工作的主力军、国际民间交流与交往的主要代表和科技工作者之家为主要工作内容。同时还开展了科技奖励、科技咨询服务、继续工程教育等工作。
中国兵工学会作为中国兵工科技领域唯一的学术团体,由于全面认真地履行了各项职责,工作开展得有声有色,连续被中国科协评为先进全国性学会。
“以人为本”,以科技工作者的需求和企业发展需要为导向,是中国兵工学会开展各项工作所遵循的原则;为军工企业科技进步服务,为繁荣学术和促进国防现代事业和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做贡献,是新时期中国兵工学会最高的追求目标。
中国兵工学会会徽的外廓呈盾型,基本色调为草绿色,代表国防;上部是管式发射兵器的来复线图形,代表兵器装备;下部是“中国兵工学会”字样。
理事长:马之庚
副理事长:(以下均按姓氏笔画排序)
王 越 冯长根 白玉龙 匡镜明 朱祖良 张文栋 张维民 姜会林 徐复铭 曹德生
秘书长:王智忠
常务理事:万晓云 才鸿年 马之庚 王 越 王天民 王心力 王光华 王兴治 王泽山 王智忠 王德臣 邓智尤
冯长根 白玉龙 刘志刚 刘银才 匡镜明 安富荣 曲绍谦 朱华荣 朱祖良 朱荣桂 何世斌 张文栋
张正玉 张宝书 张维民 植玉林 李鸿志 李魁武 来渝生 杨 卓 杨有庄 杨葆新 苏君红 陈 波
陈永强 罗乾宜 姜会林 徐复铭 郭洪成 高汝森 常天庆 曹德生 黄金元 覃光明 韩延林 蓝祖佑
刘江南
理 事:
丁树奎 万晓云 于 雷 才鸿年 马之庚 马春茂 尤 军 毛二可 王 戎 王 昌 王 晖 王 越 王小鹏
王中原 王志东 王天民 王心力 王永辉 王光华 王兴治 王建华 王泽山 王哲荣 王晓鸣 王智忠
王福平 王德臣 邓智尤 丛景璞 兰 戈 冯长根 冯顺山 司马天龙 白玉龙 龙新平 乔松楼 刘玉湘
刘吉平 刘志刚 刘尚合 刘怡昕 刘银才 刘景利 刘殿忠 匡镜明 吕春绪 吕梦江 孙逢春 安富荣
曲绍谦 朱华荣 朱祖良 朱荣桂 朵英贤 许毅达 何世斌 吴伊平 宋跃进 张文栋 张正玉 张克俭
张宝书 张冠杰 张维民 张瑞林 张嘉浩 李 钊 李 德 李小宁 李长斌 李生伟 李建设 李春建
李鸿志 李喜增 李魁武 杜 木 来渝生 杨 卓 杨有庄 杨孝平 杨金耀 杨葆新 苏君红 辛建国
邱 明 邱志明 邹汝平 陆冠忠 陈 波 陈 钱 陈开来 陈永强 陈玉春 陈蒙蒙 麦绿波 周立伟
周胜利 周德富 武让戌 罗乾宜 侯日升 俞 信 姜会林 宣益民 祖 静 胡 斌 胡永明 胡更开
胡星光 胥立峰 赵 斌 赵长禄 赵宝荣 倪宏伟 唐伦科 唐时超 夏建中 徐更光 徐复铭 徐滨士
柴玮岩 贾春德 郭 治 郭 椒 郭洪成 高汉生 高汝森 高志强 高修柱 常天庆 曹玉成 曹德生
黄风雷 黄先祥 黄金元 黄振兴 黄聪明 龚沈光 喻 奇 曾 毅 程 军 程代云 程行一 覃光明
谢 蒲 韩延林 蓝祖佑 谭 凯 潘顺臣 霍小平 吕 昕 吴玉金
顾问: 丁衡高 于桂臣 田瑞璋 张 珍 张俊九 李立清 陈锐霆 庞天仪 俞濯之 赵希珠 赵汾浦 唐仲文 谢 光 韩怀志
荣誉理事: 尹家绪 王 兴 王尔林 王庆余 王树山 王洪光 王锦华 亢拱北 邓腾江 田 凯 田希忠 田春明 田寅厚 白汝岩 刘 铭 刘东奎 刘余善 孙宇民 毕文然 江从寿 汤宝骏 吴沧浦 吴培基 宋思忠 张中英 张仁清 张克湘 张智麟 李家森 杨来友 杨惠光 沈柏英 陈一如 陈子升 陈绪杰 陈遂申 陈鹏飞 武银明 金长荣 俞士谦 姚玉珉 施恩荣 赵 鹏 赵国华 赵学仁 郝振坤 党卫东 徐 斌 徐 懋 郭棣华 钱海皓 高 典 曹荣利 傅镇国 温 刚 熊爱民 蔡寅生 樊友山 潘明刚 薛 钧 魏家安
常务理事: 万晓云 才鸿年 马之庚 王 越 王天民 王心力 王光华 王兴治 王泽山 王智忠 王德臣 邓智尤 冯长根 白玉龙 刘志刚 刘银才 匡镜明 安富荣 曲绍谦 朱华荣 朱祖良 朱荣桂 何世斌 张文栋 张正玉 张宝书 张维民 李鸿志 李魁武 来渝生 杨 卓 杨有庄 杨葆新 苏君红 陈 波 陈永强 罗乾宜 姜会林 徐复铭 郭洪成 高汝森 常天庆 曹德生 黄金元 覃光明 韩延林 蓝祖佑 植玉林 刘江南
爆炸与安全技术专业委员会、标准化专业委员会、测试技术专业委员会、弹道专业委员会、弹药专业委员会、电磁技术专业委员会、发动机专业委员会、防腐包装专业委员会、非金属专业委员会、工程装备专业委员会、光电子专业委员会 、光学专业委员会、焊接专业委员会、环保劳保专业委员会、活性碳专业委员会、火工烟火专业委员会、火箭导弹专业委员会、火炮专业委员会、火炸药专业委员会、机械加工专业委员会、基本建设专业委员会、计算机应用软件专业委员会、金属材料专业委员会、科技信息中心(专业委员会) 、可靠性工程专业委员会、民用爆破器材专业委员会、轻武器专业委员会、情报专业委员会、坦克装甲车专业委员会、特种加工专业委员会、维修专业委员会、系统工程专业委员会、压力加工专业委员会、夜视技术专业委员会、引信专业委员会应用力学专业委员会、应用数学专业委员会、自动控制专业委员会、阻燃专业委员会
湖北省兵工学会、陕西省兵工学会、云南省兵工学会、重庆市(四川省)兵工学会、广西自治区兵工学会、湖南省兵工学会、河南省兵工学会、山东省兵工学会、江西省兵工学会、福建省兵工学会、安徽省兵工学会、江苏省兵工学会、辽宁省兵工学会、黑龙江省兵工学会、吉林省兵工学会、内蒙古自治区兵工学会、山西省兵工学会、河北省兵工学会、天津市兵工学会、北京市兵工学会。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为:中国兵工学会(以下简称本会),其英文名称为:CHINA ORDNANCE SOCIETY,缩写为:COS。
第二条 本会是由全国兵器科学技术及相关科学领域的单位和科技工作者自愿结成并依法登记成立的学术性、公益性和非营利性的全国性法人社会团体;是党和政府联系兵器科学技术及相关科学领域科技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是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的组成部分,是国家发展兵器科学技术事业的重要社会力量。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动员和团结广大兵器科技工作者,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的思想,实施科教兴国和可持续发展战略,促进兵器科学技术的繁荣和发展,促进兵器科学技术的普及和推广,促进科技人才的成长和科技创新,促进兵器科学技术与经济的结合,为国防建设和国民经济建设服务,为实现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做贡献。本会依法维护兵器科技工作者的合法权益,为广大会员和兵器科技工作者服务。
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贯彻党的基本路线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方针;提倡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坚持实事求是、开拓创新的科学精神、科学态度和优良学风;弘扬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风尚,倡导“献身、创新、求实、服务”的精神,民主办会,积极主动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
第四条 本会业务主管单位是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登记管理机关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本会办事机构挂靠在中国兵器工业集团公司。
第五条 本会住所:北京市海淀区车道沟10号,通信地址:北京2431信箱,邮政编码:100089。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和主要任务是:
1.开展兵器科学技术领域的国内外学术交流,促进学科发展,推动科技进步;
2.弘扬科学精神,捍卫科学尊严,普及兵器科学技术知识,传播科学思想和方法,推广兵器科学技术领域内的先进技术;
3.编辑、出版兵器科学技术领域内的学术、技术和科普书刊;
4.开展对会员和兵器科技领域科技人员的继续工程教育和技术培训;
5.积极参与国家兵器工业的科学技术政策、发展战略、科技发展规划、重大技术措施和科技管理法规或条例的制订,接受委托承担兵器科技领域的科技项目论证、科技成果鉴定、技术职称或执业资格评定、科技文献和技术标准的编审等任务;
6.发现并举荐人才,表彰、奖励在兵器科技领域的科技活动中取得优异成绩的会员和科技工作者以及在学会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学会工作人员;
7.反映会员和科技工作者的意见和要求,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
8.开展兵器科技领域的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兴办科技实体、参与组织技术市场;
9.组织和举办各种有益于兵器科学技术学科发展、促进科学技术推广、对兵器工业和国防事业有积极作用的展览、信息发布等活动;
10.举办为会员服务的各项事业和活动,扩大社会影响,增加社会效益。
第七条 本会会员包括会员、高级会员、会士、团体会员和通讯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人员和团体,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拥护本会的章程;
2.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3.在本会的业务和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水平和影响。具体条件为:
会员:具有相当于工程师、讲师、助理研究员等及其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职称;获得硕士及其以上学位;高等院校本科毕业,从事科技工作五年以上,具有一定学术水平和独立工作能力,或虽非高等院校本科毕业,但已具有相当于本款规定的学术水平和七年以上工作经验;在科技方面有发明创造,或在科研、生产、教学实践中有一定成就和贡献的科技工作者以及热心并积极支持本会工作的领导干部。
高级会员:具有高级工程师、副教授、副研究员及其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职称并在科研、生产、教学、管理等方面成绩显著,有一定学术造诣,热心学会工作的科技工作者。
会士:在兵器科技领域中成绩显著,学术上有较深造诣,具有正高级技术职称,在兵器科研、生产、教学和管理方面有重大贡献并具有三年以上高级会员会龄的高级会员。
团体会员:与兵器有关或与兵工企事业单位有业务联系,具有一定数量的科技人员,愿意参加本会活动并按规定缴纳会费,支持本会工作的科研、教学、生产和装备使用单位以及有关的团体。
通讯会员:对我国友好,在学术上有较高威望,愿意与我国兵器部门及其有关人员交往、合作的外籍科技工作者和侨居海外的华人、华侨学者以及我国港澳台地区的科技工作者。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会员:由本人申请,本会会员介绍,经所在地方兵工学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查批准,报本会备案即为本会会员,本会授权地方兵工学会等有关机构发给会员证。
高级会员:由本人申请,本会2名高级会员提名,经本会理事会授权高级会员评定委员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评选,2/3以上通过即为本会高级会员,本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发给高级会员证书。
会士:由本会会士1人提名,本会3名会士评议(填写评议表),经本会理事会授权会士评定委员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评选,票数达到到会委员2/3以上通过即为本会会士,本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发给会士证书。
团体会员:由入会单位向本会或本会授权的有关机构提出书面申请,经本会常务理事会或由其授权的有关机构批准后,即为本会团体会员,本会常务理事会发给团体会员证书。
通讯会员:本人申请,本会会员、高级会员、会士或通讯会员介绍,经本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批准,报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备案,即为本会通讯会员,本会常务理事会发给通讯会员证书。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会员:
1.有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参加本会的活动;
3.获得本会服务,包括取得本会有关书刊和学术资料,参加本会举办的为科技工作者服务的事业和活动的优先权;
4.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5.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高级会员:
高级会员享有会员的全部权利,并同时享有以下权利:
1.受委托可主持本会的有关重大学术会议;
2.受委托可代表本会出国考察、讲学,与到访的国外团体洽谈业务等;
3.参与本会组织的有关兵器科学技术及重大项目咨询、论证、研讨等。
会士:
会士享有高级会员的全部权利,并同时享有以下权利:
1.代表本会参与、主持重大国内外学术交流工作;
2.免费获得本会的各类规划、计划信息和有关学术书刊资料等。
团体会员:
团体会员除享有会员权利条款中的全部权利外,还享有如下权利:
1.获得本会技术支持、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的优先权;
2.请本会协助举办有关业务培训活动;
3.申请筹备组建符合本会发展需要的分支机构。
通讯会员:
通讯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1、优惠或免费得到本会的有关学术刊物和有关资料;
2、应邀参加本会举办的国际性学术会议和其它有关学术、技术交流活动。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会员、高级会员、会士:
1.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2.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3.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4.按规定缴纳会费;
5.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团体会员:
团体会员除履行会员义务条款中的全部义务外,还应履行下列义务:
1.接受本会授权对本单位的会员实施组织管理;
2.参与本会组织的企事业间的科技协作及联合等活动。
通讯会员:
1.支持本会工作,寄赠学术资料,沟通信息;
2.完成本会委托的工作,如协助开展国际学术活动,联系参展厂商,推荐专家来华讲学等。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1年不缴纳会费或无正当理由长时间不参加本会活动,经本会提示后仍无改变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会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会员触犯刑律,被依法剥夺政治权利,其会籍自然取消。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1.制定和修改章程;
2.选举和罢免理事;
3.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4.决定终止事宜;
5.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原则上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全国会员代表大会每五年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召开的,须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审查并经民政部批准,但延期召开时间最长不得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全国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1.执行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2.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3.筹备召开全国会员代表大会;
4.向全国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5.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6.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
7.决定副秘书长以及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8.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9.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10.决定表彰和奖励有关机构和人员;
11.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1、3、5、6、7、8、9、10、11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得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及文本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
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日常办事机构是秘书处。秘书处由若干专职人员组成,在行政上由挂靠单位按科技事业性机构管理。秘书处在秘书长领导下开展日常工作。本会根据需要设副秘书长若干人,副秘书长由理事长和秘书长提名,理事会聘任。副秘书长的任期与理事会换届同步。
第二十五条 本会根据兵器科学技术发展和开展学术交流活动的需要,按专业设置若干分支机构。分支机构的名称为“中国兵工学会×××专业委员会”,专业委员会作为理事会领导下的学术机构,负责组织本专业的学术活动。
专业委员会实行委员制,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人,副主任委员若干人,总干事一人,委员若干人;专业委员会委员由本会理事会聘任;专业委员会委员的任期为4~5年。
专业委员会在其挂靠单位可设立由若干专(兼)职工作人员组成的秘书组;总干事负责秘书组的日常工作。
第二十六条 本会根据工作需要,可设立若干工作委员会;工作委员会的成员由理事会聘任;工作委员会的任期与理事会换届同步。
第二十七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兵工学会受本会的业务指导。
第二十八条 本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热爱祖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具有良好的学风和道德品质;
2.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3.热心本会工作,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4.理事长、副理事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5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5.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6.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7.工作作风民主。
第二十九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候选人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审查并经民政部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5年,且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全国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代表表决通过,报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审查并经民政部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一条 本会理事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因特殊情况需由副理事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审查,并经民政部批准后,方可担任。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二条 本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1.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2.检查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3.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4.行使法定代表人的权力或委托副理事长、秘书长行使法定代表人的权力。
第三十三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2.协调各分支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3.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4.决定办事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5.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四条 根据学会工作的需要,本会聘请在兵器科技领域、国防科技工业建设中有杰出成就或重要影响的著名人士,担任本会顾问。
第三十五条 对在兵器科技领域有杰出成就并对学会工作有重要贡献的理事长,本会将在其不再担任理事长时,授予荣誉理事长称号。
第三十六条 对在学术上有重大成就或对本会工作有重要贡献的理事,本会将在其不再担任理事时,授予荣誉理事称号。
第三十七条 对在兵器科学技术工作中有重要贡献或在学会组织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会员,可授予荣誉会员称号。
第三十八条 对本会业务和专业领域内某一学科的科学技术发展有重要贡献,具有较高学术威望,热心参与及组织本会的科技交流的外籍著名科学家、学者,可授予名誉会员称号。
第三十九条 本会经费来源:
1.会费;
2.捐赠;
3.政府资助;
4.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5.利息;
6.中国科协拨款;
7.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收费标准及办法须经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方可实施。
第四十一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二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三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四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审计、税务等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国家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五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依法接受民政部和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六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七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八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九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审查批准,并报民政部核准后生效。
第五十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五十一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全国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审查批准。
第五十二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和挂靠单位等部门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三条 本会经民政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四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和民政部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五十五条 本会会徽的外廓呈盾形。上中部是武器膛线图形,下部是“中国兵工学会”六字。
第五十六条 本会各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等分支机构不得另订章程,可根据本章程和《中国兵工学会分支机构组织管理条例》制订有关工作细则,规范活动行为等;地方学会可参照本章程和《中国兵工学会地方学会组织通则》制订地方学会章程。
第五十七条 为便于开展国际交流,本会在特定场合使用第二名称:“中国现代技术装备学会”。其英文名称为:CHINESE SOCIETY FOR MODERN TECHNICAL EQUIPMENT,缩写为CSMTE。
第五十八条 本章程经第六次全国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理事会。
第六十条 本章程自民政部核准之日起生效。
一、申请入会人员和团体,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拥护本会的章程;
2.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3.在本会的业务和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水平和影响。
具体条件为:
会员:具有相当于工程师、讲师、助理研究员等及其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职称;获得硕士及其以上学位;高等院校本科毕业,从事科技工作五年以上,具有一定学术水平和独立工作能力,或虽非高等院校本科毕业,但已具有相当于本款规定的学术水平和七年以上工作经验;在科技方面有发明创造,或在科研、生产、教学实践中有一定成就和贡献的科技工作者以及热心并积极支持本会工作的领导干部。
高级会员:具有高级工程师、副教授、副研究员及其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职称并在科研、生产、教学、管理等方面成绩显著,有一定学术造诣,热心学会工作的科技工作者。
会士:在兵器科技领域中成绩显著,在学术上有较深造诣,具有正高级技术职称,在兵器科研、生产、教学、管理方面有重大贡献并具有三年以上高级会员会龄的高级会员。
单位会员:与兵器有关或与兵工企事业单位有业务联系,具有一定数量的科技人员,愿意参加本会活动并按规定缴纳会费,支持本会工作的科研、教学、生产和装备使用单位以及有关的团体。
通讯会员:对我国友好,在学术上有较高威望,愿意与我国兵器部门及其有关人员交往、合作的外籍科技工作者和侨居海外的华人、华侨学者以及我国港澳台地区的科技工作者。
二、会员入会的程序:
会员:由本人申请,本会会员介绍,经所在地方兵工学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查批准,报本会备案即为本会会员,本会授权地方兵工学会等有关机构发给会员证;未成立地方学会的地区可直接向总会申请。
高级会员:由本人申请,本会2名高级会员提名,经本会理事会授权高级会员评定委员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评选,2/3以上通过即为本会高级会员,本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发给高级会员证书。
会士:由本会会士1人提名,本会3 名会士评议(填写评议表),经本会理事会授权会士评定委员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评选,票数达到会委员2/3以上通过即为本会会士,本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发给会士证书。
单位会员:由入会单位向本会或本会授权的有关机构提出书面申请,经本会常务理事会或由其授权的有关机构批准后,即为本会单位会员,本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发给团体会员证书。
通讯会员:本人申请,本会会员、高级会员、会士或通讯会员介绍,经本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批准,报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备案,即为本会通讯会员,本会常务理事会发给通讯会员证书
(中国兵工学会第六次全国会员代表大会于2003年11月3日通过)
根据国家民政部和中国科协的要求,依据《中国兵工学会章程》和《中国兵工学会改革工作方案》中确定的原则,特制订我会各项会费标准如下:
1.会员会费标准:每年 10至100元。
2.高级会员与会士会费标准:每年50至100元。
3.通讯会员会费标准:每年 10至100元。
4.单位会员会费标准:每年 1000至2000元。
5.理事:每年1000元。
6.常务理事:每年2000元。
网址:http://www.cos.org.cn/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车道沟10号院